黄石市村(社区)集体“三资”提级监督平台
黄石港区纪委监委:关于社区“微腐败”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发布时间: 2021-12-01 文章来源:

    一、社区“微腐败”主要特点

 (一)头雁偏航,社区“一把手”是违纪违法主要人群。黄石港区社区采取党委书记、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管理模式,“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一旦其意志不坚定,极易成为以权谋私的主体。在涉及社区的367件信访举报件中,反映社区“一把手”问题的占比超过60%;在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社区干部中,社区“一把手”占比接近三分之一。

(二)蝇贪成群,相互抱团形成利益共同体。部分社区党员干部认为“法不责众”,打着提高集体福利的旗号捆绑拉拢其他社区干部,从而形成利益团体,即使有的社区干部没有直接参与腐败行为,也会因为得到“蝇头小利”或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选择互相“打掩护”。在近年来查处的社区“微腐败”案件中,90%以上的社区干部属于共同违纪违法,“抱团式”腐败特征明显。

(三)公私不分,“村改居”社区腐败问题较为明显。部分“村改居”社区在城市化进程中设立了集体所有制公司,旨在通过现代化公司制度强化集体“三资”监管,促进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然而在实际运营中,公司与社区居委会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人员、经费、工作相互交叉,不仅没有起到强化监管的作用,反而容易让社区集体“三资”成了社区干部发放福利的“提款机”和支付违规开支的“白手套”。

   二、成因剖析

(一)自我监督较“松”。一方面,部分社区基层党组织对党的建设思想认识不深,重具体事务、轻社区党建,社区党内政治生活不够严肃,党组织建设存在虚化弱化现象。另一方面,一些社区党委对待党风廉政建设舍本逐末,存在“完成任务”的思想,将党风廉政建设局限于看看警示教育片、开展一些廉洁文化活动,忽视制度建设和处理处分的跟踪问效,造成全面从严治党在个别社区成为“穿堂风”。尤其是“村改居”社区在转型前财务管理本就不规范,当城市化过程中大批土地征用和补偿资金涌入后,急于快速完成转型任务,相关制度建设滞后,“手握大权”的社区干部可以不受制约地调动大额资金,腐败风险也就随之增加。

(二)上级监督较“慢”。一方面,随着现代化城市社区建设的不断深入,需要社区去落实和推动的基层事务日益增多,使得作为社区党委上级党组织的街道党工委更加关注社区干部能力强不强、工作好不好,而疏于日常教育和监管,监督动力不足,导致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传导力度递减,甚至个别街道党工委开展基层事务过分依赖社区“能人”,对其踩红线、越底线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及时提醒纠正。另一方面,由于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参差不齐,且流动性较大,在日常监督中仍存在一定滞后性,偏重于事后惩戒,事前防范和事中监督不够,如,近年来查处的社区“微腐败”案件,大部分时间跨度都达到三年以上,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同级监督较“软”。一方面,社区干部大都是邻里乡亲、沾亲带故,加上岗位流动性差,易形成“小圈子”,影响同级监督成效,尤其是“村改居”社区由于多为“被动转型”,相较其他城市社区,较大程度保留了传统农村宗族社会特征,社区事务的管理也主要依托血缘关系和情感维系,相关制度规范并不能发挥应有作用,“不讲规矩讲关系”的现象比较常见。另一方面,目前社区纪检委员大都由社区副书记兼任,不仅监督精力有限、监督能力不高,在履职过程中也更多地是以社区干部的身份考虑事情,而忽视了纪检职责,有的甚至还参与到违纪违法问题中。

(四)群众监督较“难”。一方面,群众监督渠道不畅通,虽然绝大部分社区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居务公开制度,但一些社区制度制定之后便将其束之高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不畅、手段载体不多,实际执行效果不佳。部分社区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征求意见会上只邀请平时和社区关系较好的居民参加,还有的社区甚至不召开会议,以会议记录等假台账代替会议召开,敷衍了事。另一方面,群众监督热情不高,在对群众的走访中发现,由于社区“微腐败”往往采取“蚂蚁搬家”的手法,形式隐蔽不易发现,即使问题暴露也会因为单次涉案金额较小而受到较轻处理,仍在社区工作,导致不少群众心存顾忌,觉得没必要去“惹是生非”,不敢监督、不想监督。

   三、对策建议

(一)树牢一条主线,以新时代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协助党委全面推行“红色网格”“小区物业党建联建”等治理模式,强化社区大党委作用,加强党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全面领导。结合换届工作,把牢选人用人关口,进一步选优配强社区“两委”班子。通过“线上+线下”的方式,健全群众广泛参与的评价体系,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社区党组织民主评议,把群众参与度和满意率作为基层党建考核的重要依据,倒逼社区党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现代化。

(二)贯通两个责任,切实规范小微权力运行。牢牢牵住主体责任这一“牛鼻子”,组织各街道纪工委对社区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深入分析研判,通过“四书两报告”的形式,督促各街道、各社区党委及时查纠自身主体责任落实薄弱环节,以办案促整改,以监督促治理。协调贯通区、街道、社区三级纪检监察组织力量,以社区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为主体,区纪委监委相关业务室和街道纪工委为成员,组成社区联合监督小组,切实解决监督乏力、缺位等问题。

(三)强化“三资”监管,推动基层治理成果民治民享。以集体“三资”监管为切入点,按照管人、管事、管物、管财等方面职能权责,规范社区“微权力”、厘清社区“微责任”。将社区的集体所有制公司与社区居委会“脱钩”,建立完备的公司独立运行机制,实行“社区党委领导下的公司法人负责制”。公司接受社区党委领导,公司决策、重大经营及其他经济活动报社区党委研究审定。公司法人为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专职负责公司运营工作,接受党委领导和纪检监察监督。同时,制定集体财产保值增值奖惩措施,推动基层治理成果民治民享,营造良好社区政治生态。